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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全面监督人民政府具有根本重要性、不可替代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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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07:5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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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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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全面监督人民政府具有根本重要性、不可替代性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中,存在着多个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其中公民监督无疑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监督。但是根据对荥阳市部分县乡村各级领导干部的了解,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公民监督具有极其强烈的排斥和抵触心理,把法定的公民监督行为污蔑丑化为“没事找事”、“唱对台戏”负能量制造不稳定因素等等,进而恐吓、压制、打击报复人民群众,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权威的公然践踏。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立即组织全市各级(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公民监督的概念、性质和功能等法律常识(推荐学习丁大晴所著《公民网络监督法律机制研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在2020年前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
      


以下内容摘录自丁大晴所著《公民网络监督法律机制研究》第一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12月第1版,定价30
  
一、 公民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换言之,即监督主体以普通民众的身份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
二、公民监督的性质
   1、公民监督是一项主权性权利
    在政治学领域,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是一个原理性的命题。既然公共权力的最终源头来自于人民,那么人民就必须能够监督和控制这些由自身派生出来的权力,因而一个国家的监督体系都是建立在公民监督权之上的,都是有公民监督权派生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监督性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公民监督的实质是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权力行使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一种监督。
2、公民监督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权的本原是人的本性,而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只要人类存在着国家,就必然有国家权力、社会公共权力相伴生,就会有社会分工、社会契约,就离不开监督。况且,人的本性决定了绝对的权力必定会产生绝对的腐败,为了克服和消除权力腐败,必须依靠公民监督。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监督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尊重公民监督权是尊重公民人权的重要表现,扼制或剥夺公民监督权就是对公民人权的摧残。监督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类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
3、公民监督是一项公权利
   公权利是指公民的政治权利,特成为公民权,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其实质是使公民对国家意志的形成产生影响,监督政府不敢懈怠。
在各种监督中,公民监督是最广泛、最及时、最直接、最具体的监督,这种监督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既然政府的任何一项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民众,那么就应随时准备接受民众的评价和监督。如果政府官员忠于职守、不谋私利,一心一意为民众办事谋利,又怕什么监督呢?即使做错什么,只要在民众的批评和建议下,也必定能及时改进不足、修正错误,把工作做得更好。
总而言之,公民监督作为一项主权性权利、基本人权和公权利,具有本源性、第一性和基础性,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正如学者所说:公民监督不仅自成体系,而且又渗透在其他监督系统之中,成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乃至整个政治监督体系的基础
三、公民监督的功能
1、扩大民主政治
   公民监督真正反映了我国监督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没有公民监督便没有政治民主。因此加强和扩大公民监督,实行民主对公共权力的有效控制和制约,不仅市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建立权力平衡机制的关键所在。充分有效的公民监督能够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广泛性和多样性,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理性有效地行使政治参与和监督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持续不断地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
2、制约国家权力
   公共权力既可以成为服务人民的工具,又可能成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市防治权力失控和异化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共权力运行的公民监督机制,通过各种有效的监督手段,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一旦发现公共权力偏离预定的运行轨道,就能按照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促进政治稳定
   设立公民监督机制作为人民主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中介,确保社会主人对于社会公仆实行有效的监督,既能为公民提供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便于他们及时充分地反映意见和要求,又能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促进政府廉洁,改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保持政治稳定,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4、推动社会和谐
   实现社会和谐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公民监督是消除不和谐因素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监督,促使各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此外,公民监督也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使一些试图违法者不敢为,从而将不和谐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公民监督为广大公民表达不同意愿和诉求提供了正常通道,能起到社会安全阀门的作用。通过公民监督,各级政府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以及这些矛盾问题的性质与特点、发生原因、存在范围和危害程度,从而适当调整政策,及时化解矛盾,缓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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