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通过郑州人才引进计划来郑州工作,本人在天津办理离职手续时,本人父亲第一次来郑州帮本人看房,却被房之家诱导签署购房合同。本人发现房之家房产中介公司有以下违规现象(本人所诉全部由录音/视频/聊天记录/书面材料等佐证):
1、违规诱导无购房资格的人签购房合同,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提供经纪服务。房之家明知购房者(外地农民)无购房资格,不告知其不能在郑州买房,反而促成其与房主签署购房合同。合同签下后,房之家告知购房者需要花两万元“过户费”,才可以买房,签合同前只字不提,存在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的行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2、隐瞒房屋质量状况及周边不利因素房之家不告知购房者房屋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签下合同后,购房者多方打探才知道房屋漏水、管道损坏,另外,房子与铁路之间起隔音效果的楼房将要被拆迁。这些问题,签合同前房之家皆未告知,未尽到中介义务。房之家在签订购房协议时没有全面如实的履行告知义务,对订立合同的重大不利因素进行隐瞒,此举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隐瞒贷款真实情况,教唆做假骗贷房之家隐瞒贷款真实条件(通话录音原话“只要不是在逃通缉犯都可以贷款”),教唆购房者伪造材料骗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公布,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4、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条款都只限制甲方乙方房之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房之家(丙方)只有收取各种费用的权力,却免除其责任与义务,属不公平合同,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绑定高价贷款服务费房之家绑定收取百分之二点五的贷款服务费,利用格式合同绑定贷款银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综上,房之家中介人员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在郑州各部门严厉打击房地产乱象之际,国家严管不法行为之时,还有如此企业公然挑战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政府规定,欺骗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在此建议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此事,讨回我们一个公道,并强烈诉求政府领导协助拿回被中介侵占的定金!此致!敬礼!
被举报单位: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群英路分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18号院附8号
门店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6-1正西方向17米 房之家(富寓雅居店)
法定代表人:杨青根 电话:1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