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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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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3 07:2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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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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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 09:25

                   依法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工作

郑州市教育局:

近日媒体报道了上饶某十岁的小学生被一名家长杀害的案件,虽然案件事实还没有完全查明,但是也有一些消息称该学生曾经对另一名女学生实施欺凌。无论这些原因是否属实,家长杀死小学生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可是我们也需要反思依法治教工作是否存在问题?

根据对部分教师的调研发现,他们对于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例如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罚制裁、国家大力保护未成年人,学校无能为力”。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反映了他们初步了解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部分规定,但是却不熟悉整体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国家于1999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特别法,该法规定了很多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法定职责为: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七条

    2)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八条

(3)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4)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5)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第二十四条

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举报权: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二条

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四条

由此可知,关于未成年人的举报权(该法律所称的“报告”本质就是举报权),法律设定的门槛并不高,辱骂他人可以举报,偷盗财物可以举报,吸烟可以举报,未成年人遇到这些行为有权通过代理人(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教育局举报,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教育局举报。不过在现实中,未成年人如果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教育局举报,学校教师可能会产生极大不满,甚至对学生进行批评斥责,结果是学生再也不敢行使举报权了。校园欺凌就是这样被漠视纵容的,学校没有采取有效办法,教师极力反对学生行使直接举报权利。上饶案件可能也是如此。

任何惨案的发生都有深刻的原因,为了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议郑州市教育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郑州市教育局应当组织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作为责任主体,郑州市教育局履行指导、协调、检查职责。具体由郑州市教育局法规处、督导办公室承办。

发展计划法规处电话:0371-66941520E-mailfaguichu@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电 话:0371-66994157E-maildudaoshi@

二、郑州市教育局应当通过市县两级教育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学校宣传等多种途径对全体未成年学生做好法治教育,确保未成年学生准确理解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赋予的举报权,如果未成年人通过代理人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学校应当保障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具体由郑州市教育局法规处、宣传处承办。

宣传外事处,电 话:0371-66961463E-mailxuanwaichu@

三、郑州市教育局应当密切关注上饶五小案件的进展情况,分析经验教训,建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为全市各中小学校配置专职保安员,保安员必须取得保安员证,学校不得自行招聘无资质人员担任保安员。具体由郑州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承办。

安全保卫处电 话:0371-67977222E-mailanbaochu@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youth/youthtw/twzs/lldy/201709/202162.html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郑州市教育局内设机构

nsjg.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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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8-5 17:11:1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郑州教育的关心和关注。谢谢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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