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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一个小小的违法停车行为都治理不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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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2 18:59: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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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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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一个小小的违法停车行为都治理不了吗?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塔山路(沈洼村口---中原西路)长期被几十辆机动车非法占据的违法停车行为,荥阳市政府认为应当由乔楼镇管辖。乔楼镇表示将加大巡查力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违法停车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现对此行政不作为现象提出强烈批评。

一、乔楼镇人民政府如果在没有得到荥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行政委托情况下,是无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

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乔楼镇政府对于违法停车行为能够采取的措施只能是劝导、教育,劝导教育无效时就不再具有任何行政处罚权力,这恰恰消弱了法律的权威。

二、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依法向乔楼镇派驻执法中队。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乔楼镇人民政府本身不具备对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乔楼镇派驻执法中队,该机构就获得了行政处罚权。派驻机构名称应当确定为“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乔楼镇执法中队”,作为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不批准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乔楼镇派驻执法中队,那么塔山路(沈洼村口---中原西路)违法停车行为应当继续由荥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

无论如何,对于违法停车行为不能推卸给一个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去治理,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必须具备法定的行政职权。如果某些领导干部非要让一个无权的行政机关(乡镇政府)去治理违法停车行为,结果要么是软弱无力、削弱法律的权威,要么是违法行政、削弱地方政府公信力。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在人员编制充足的情况下,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乔楼镇派驻执法中队,作为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行使违法停车行为行政处罚权。

2、如果由于人员编制不足,荥阳市人民政府不能批准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乔楼镇派驻执法中队,应当指令荥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彻底治理塔山路的违法停车行为。

法律的权威不容蔑视和践踏,行政机关互相推诿扯皮貌似让人民群众很无奈,人民群众确实是很无奈,因为人民群众没有直接掌握对这些公职人员的处分权力。但是这些行为损害的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的是荥阳市的法治环境。国家设置了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却连一个小小的违法停车行为都治理不了,这不是很荒唐吗?

群众确实没有直接掌握任何公权力,但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力,河南省委第六巡视组也有权力,你们自己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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