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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公益性墓地和公墓是完全不同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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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0 20:25: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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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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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作为公墓进行审批和管理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荥阳市民政局:

近几个月以来,荥阳市正在开展非法公墓综合整治工作,根据部分群众反映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豫龙镇、乔楼镇等地)存在“一刀切”行为,基层干部勒令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不得存在墓碑,已经存在的墓碑要求村民自行移除。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荥阳市民政局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一、殡葬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殡葬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条例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因此荥阳市民政局负责荥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也是殡葬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殡葬条例对于不同类型的墓地设置了三类行政审批程序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这里设置了三类不同的行政审批行为。公墓最终由河南省民政厅审批,利用外资建设公墓最终由国家民政部审批,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最终由荥阳市民政局审批。

为了做好非法公墓整治和合法公墓规范管理工作,现在向荥阳市民政局提出以下意见:

1、荥阳市民政局应当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管理殡葬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殡葬管理条例》,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2、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非法墓地,应当由荥阳市民政局(而不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荥阳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荥阳市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建设审批办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要求、审批所需材料和具体办理程序。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民政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荥阳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广大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可以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拟选地址、占地面积以及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荥阳市民政局报送材料(报送书面材料或者通过政府网络办公系统报送电子材料),荥阳市民政局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不予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必须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荥阳市民政局应当设置6个月的过渡时期,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10名以上村民代表积极主动补办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手续。

4.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村村民行使祭奠权。祭奠权作为公序良俗之一种,产生于民间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因此其行使应该遵照本地或宗族的风俗习惯。

5. 对于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应当加强保护和管理,充分尊重村民的祭奠性纪念物品管理、处分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祭奠活动参加权。

逝者的近亲属有权在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内设置墓碑等祭奠性纪念物品墓碑作为纪念性物品,是人格物,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祭奠性纪念物品的价值和意义主要在于死者亲属对死者的祭奠、哀思和怀念。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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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法院认定侵犯祭奠权的六类情形(12则案例)

v2/article/detail/DEMPLHBT0516DSPP.html

祭奠权权利主体范围及权利顺位认定

——王某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案

public/detail.php?id=3213

祭奠这一活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我国地缘辽阔,民族众多,受地理环境、人文风情、道德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各地的祭奠方式和风格均有不同。祭奠权内容的繁复意味着不宜通过法律条文将其明确载明,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项权利就不需要法律保护。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法治观念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投向这一领域。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自第一起祭奠权纠纷立案以来,十几年里已经形成数量可观的案例群。通过对案例群进行类型化分析,可推知祭奠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死亡事实、死者墓地知悉权。在死亡事实发生后,最先知道死者死亡事实及特别是死者共同生活的权利人有义务通知其他权利人关于死者去世的消息,以使其他祭奠权人能够及时、顺利参加祭奠仪式。通知应采取通过一切可能采取的渠道和手段,穷尽所有方式方法方可免责。除此之外,其他与祭奠相关的信息,如死亡原因、下葬时间、地点也应及时通知祭奠权人。这些信息是祭奠权人参加祭奠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对祭奠权人来讲非常重要。

第二,祭奠性纪念物品管理、处分权。祭奠性纪念物品指死者遗留下来的物质形式,主要包括遗体、遗骨、骨灰、遗像、灵位、墓碑等。这些纪念性物品,是人格物,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祭奠性纪念物品的价值和意义主要在于死者亲属对死者的祭奠、哀思和怀念。祭奠性纪念物品的所有权人是祭奠权人,但并不是所有的祭奠权人都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也受到上述祭奠权顺序规则的约束。

第三,丧葬事项决定权。具体包括权利人就死者的安葬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如何举行祭奠仪式、祭奠活动等事项的权利。从理论上来说,祭奠权人对安葬事项都享有决定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决定权往往归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享有。考虑到丧葬事宜重大,且具有排斥性,因此应先由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协商决定,统一行使,协商不成的,适用上文所述顺序法则处理。

第四,祭奠活动参加权。祭奠活动参加权指祭奠权人有权参加对死者举行的守丧仪式、追悼仪式、下葬仪式和安葬后的逢年过节、忌日进行祭奠活动的权利。我国很多地区都有清明扫墓、中元节祭祀、春节上坟、忌日烧香的传统习俗,在对去世亲属的各种丧葬活动结束后,权利人还有权在种特殊日子进行上述祭奠活动,以寄托对死者亡故亲属的哀思、敬仰和怀念之情。  所有祭奠权人均有权参加祭奠活动,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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