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被投诉人(单位):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5068888 (开发商)18*******25(销售员) 请求事项:请求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八面神街5号花语水岸花园项目17号楼2单元2层205户房源所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首期楼款53622元、杂费6378元。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19年06月30日上午在位于郑州市高新区荣盛祝福花语水岸售楼处看房,同时和销售员林芳谈及买房目的是用于居住,落户还在申请阶段。销售人员先介绍了周围的交通和学区,然后详细介绍了本楼盘的细节。并未主动介绍后面距离楼房10米左右有高压线,这方面对我很重要,当时销售人员林芳并未主动提及后边的高压线以及工厂。紧接着销售员林芳以房子不多为由催本人需先付定金2万以及6万的首付款,延期可做到7月20号之前交付房款的30%,然后可延长半个月左右时间,等买房资格落定,再签定购房合同。本人有些犹豫,本人第二天还有想去看的房,想先看看再决定。但被告知,17号楼就还有一间房,在2楼,户型最好。销售人员说犹豫一天,可能就没有了。然后各种举例说多少人犹豫,看的多后反而买不到房。招架不住销售员林芳的催促,加之本人确实想要买一套住房。于是当天下午在6月30日交定金2万,首付款及维修基金,工本费6万元,签认购协议书。。但我事后被告知,说后面17号楼旁边高压线很多,于是于7月2日去查看了,发现旁边的高压线真的很多,在楼的后面都是高压线,路边还有工厂里机器的轰鸣声。而我们的2个卧室和客厅都离高压线特别近的,根本就不敢住在里面。当时户口还没办下来,我问户口办不下来可不可以退定金,销售说可以退6万的房款。舍不得那2万元,一直在犹豫,销售林芳说定金不能退,定金全部没收,我们为这座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着贡献,也缴纳了不少的税费,为GDP和养老基金都做了一定贡献。我们想买一套房,在这个城市定下来,继续努力工作,推动这座城市产业的快速发展。但却因为受骗不得不痛苦的接受自己不喜欢的房子,或者损失掉一部分首付钱而买不了房。开发商可以明目张胆的欺骗,玩文字游戏,销售员随口一言带过,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实际上却是十几根高压线。高压线对我们大家来说都是非常可怕的,正常的高压线都是在远离人群的地方,现在都在楼的旁边那么近,且后边的加工厂车间不封闭,噪音也是特别的大,本来开心的买房变成了一个悲剧。销售随意的欺骗,关于高压线和还有多少待售房子,我们需要基于这些条件做决定,但如果都是假的,该怎么办?真的就没办法管了吗?而且我们只是想拿回自己的钱,并没有对开发商造成什么损失,开发商却一定要扣留我们一部分首付款,8万元对开发商来说不算什么,但对我们来说是辛苦一年才能省下来的工资。为什么他们欺骗在先,确要我们赔偿。 就因为他们财大气粗请得起律师可以明着欺负老百姓嘛。对于他们这种欺骗,深深伤害我购房及居住的欲望,所以我要求退房退款。 理由为: 1、开发商并未按认购书约定的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向本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告知、说明义务,在咨询的过程中,销售员并没有向我们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选好房源后销售员只说了房子的价格,当时我们本想只交定金,但却被告知只有交了首付才能把房源留下来,晚了房子就没了,这个户型的房源就最后一套,使得我们也非常紧张着急。销售员拿出认购书催着我们赶紧签完去交定金和首付,然后拿出草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让我们赶紧签字,说是看个人信息和房号对不对,对就可以签字其他都是模板,签完就能享受利率上浮15%的优惠利率。我们是第一次买房,在销售员人员制造出一种分秒必争的气氛,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的情况下,我们交了定金、首付,签了合同后被开发商收回。合同上约定的全部内容销售员并没有告知我,只是唆使我赶紧签;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应当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必须进行明确,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现场未按国家一房一价政策进行在现场醒目位置布置价格墙进行公示价格,也未出示公证过的价格表,只是销售员查了手机后口头给我们报价,进行优惠计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的规定,已经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3、涉嫌未如实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不按备案的价格标示商品房价格、阴阳价格欺诈嫌疑,购房时售楼处现场没有看到一房一价的信息,而且有些已经销售的房源及其价格也未进行明确标注。销售员报价为1275881元,通过优惠4个点的优惠最终认购价为1225356元。事后我们得知房子是实行一房一价的政策,随后我们向销售员要了价格表,销售员才将花语水岸价格公示表通过手机发给我,发现公示的价格为1275716元,这与之前销售员介绍展示的价格完全不一样,咨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咨询备案价问题时,工作人员告知以售楼处公示的为准,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例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的规定,这已经涉嫌价格欺诈的违规行为。4、涉嫌故意对楼盘周边环境隐瞒不利因素嫌疑,在咨询的过程中,销售员并没对周边的情况做过多的介绍,只是和我说房子怎么好怎么好,又说现场在施工不能进去看,我对周边环境也不了解就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但我事后被告知 17号楼旁边高压线很多,于是在7月2日我实地去考察发现楼房后面都是高压线,而我们的2个卧室和客厅都离高压线特别近,大约10米的距离,还有楼盘周边遍布热电厂、印染厂等工厂,房子附近还能明显听到工厂机器的轰鸣声,这样环境下不管是空气还是水源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这明显对我们购房者来说是有很大影响的,高压电、工厂污染和噪声的心理阴影,导致我们直接不想要这个房子,而这明显会对我们的身心健康和居住品质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售楼处现场没有进行通告,销售员只字为提,只是一味拿优惠和房源紧张诱导购房,而这已经直接导致我对此房失去了购买的不利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规定,这已经涉嫌故意隐瞒及欺诈的违规行为。5、 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的违规行为,在咨询过程中,销售员带我们看了样板房,介绍房子公摊为25%,我对房子信息不了解也就信以为真,然后以房源紧张、贷款优惠利率、房价上涨等信息催促我签认购书,然后交定金及首付,再签合同,签合同根本就没有时间给我们查看条款,只是说是统一的,核实个人信息和房号没问题直接签了就可以,当时签的合同没有按照规定一人一份,而是被开发商收回,只给了我们认购书。回去仔细查看认购书发现只约定了建筑面积为96.88平米,没有明示套内面积以及公摊面积,再到售楼处索要所签合同也只是让拍了照,这才发现套内面积只有27.71平米,也就是说公摊近29%,这与此前销售员的介绍严重不符,而这根本就不符合实际的事,就已经拿来诱导购房,已经涉嫌虚假宣传,这是其一。其二,咨询过程中,谈到小区西边隔一条路有污水河,销售员告知说会整改,我们以为只是河道不干净,但我事后查看网上信息才发现原来河的对面是印染厂和热电厂和塑料厂,楼盘附近遍布的是工厂,即使是整改或拆迁,至少是这10几年都要面对的事情,本来买房子因为首付和户口的事购操心的,现在还出现这样的问题,已经决定不再购买,他们这种行为已经违规。其三,销售员说是要同时交首付款才能定下房子,但后来通过了解知道只要签了认购书,而实际事后通过了解知道只要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开发商就不得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将所认购房产进行出售,这明显都是套路。其四,售楼处现场没有展示销控信息,销售员不断声明房源最后一套,还说过了30号所有的房源都要涨价,只有当天下单才能享受利率上浮15%的优惠,我们当时也是信了才会快速下单,而根据备案原则,即使要涨价也要先到房管局和物价局进行报备申请,若没有得到审核通过必须按原先的价格进行销售,而不是说涨就涨,这明显存在故意制造涨价气氛来诱导购房者下单,后面通过咨询中介房源信息时告知96平户型还有其它剩余房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规定,通过这些虚假的宣传达到售房的目的,导致我错误的判断而做了购房决定的结果,已经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的违规行为。6、涉嫌唆使造假银行流水向银行骗贷的违规行为,本人首次购房,也非专业人士,对具体购房事项不了解。谈到贷款,销售员告知当天下单可以享受上浮15%的上浮利率,晚了就没有了,然后让我们给合作银行的人授权查征信,而我告知工资达不到贷款的标准,销售员却说只要征信没问题其它的就不用管了,而对我没有做过房贷的人来说这块知识欠缺以为真的不用担心。后面我再次针对此事咨询时,销售员告知说需要花点钱让贝壳的人解决,他们有办法,一般都会顺利通过。但我事后咨询专业的人士知道,不是真实的工资收入证明属于造假,这属于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10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经过朋友教导以及与家人商量,我意识到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有违法骗贷嫌疑,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我就不敢继续购房,这种行为的后果虽然还没有发生,但已经出现苗头,所以我决定要退定金。作为开发商培养出来的销售员,不但没有及时指出问题,反而唆使本人作假骗贷,实在是感到后怕。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即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种解除系法律赋予的权利,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履行的法定解除权。为了让客户顺利通过房贷唆使造假收入证明,虽然还没有实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客观事实上其已经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应当认定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规定,是违法的,而销售员明知的情况还要这样唆使,已经涉嫌教唆违法的行为。7、涉嫌存在在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在谈到购房资格的时候,我明确表示自己落户还在申请阶段,销售员却说可以先交定金和首付把房子定下来,延期可做到7月20号之前交付房款的30%,然后可延长半个月左右时间,等落户买房资格落定再签正式购房合同。而根据规定必须要出示购房资格的证明,我们是第一次买房对具体事项不懂,在这种情况下我是没有资格进行购房,但是销售员为了业绩还是收了我的定金及首付,这明显存在违规行为,若最后我的户口无法办理,这个损失谁来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售楼处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有义务核查买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而该认购书和合同是在买房者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签署的,这直接导致了后续交易行为无法进行,属无效协议,而收取的费用理应退回。8、涉嫌不明收费、偷税漏税的违规行为,在咨询过程中,销售员说需要先交先付定金以及首期楼款才能保留房源,因这个房子当时也确实比较中意,所以就交了,但后来才得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资金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资金监管账户:17*******9200044189 ,而交的款项是由浦发银行,商户名称:郑州红祝福置业有限公司,商户号310*******00347收取,交的款项也不是指定的监管帐户收取。销售员还说正式签约时还需要交80元工本费,银行费用1200元,维修基金6298元,在销售过程中,相关的咨询内容都应该是由售楼处提供,即使是想银行咨询贷款事情也不需要收取费用,却以银行费用的名义收取费用,然而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及第三方是不允许收取总房款之外的费用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的情况,首先需是本人自愿的前提之下,而且一般业主是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开发商如果要求在交首付时把物业维修基金一并交齐,那么开发商必须交上提前收的这段时间的银行利息。所以已经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已经存在不明收费、偷税漏税的违规行为。9、涉嫌偷面积的违规行为,到售楼处现场后销售员带我们看了样板房,并说飘窗是赠送的,阳台是半赠送的,而根据建筑管理办法,飘窗是不计面积,阳台只算一半的面积,所以不存在赠送,已经存在偷面积的违规行为,而偷面积带来的隐患会对后续办产权证过程中,若购房合同里没有将赠送面积算在内就很难办下产权证,另外一旦“赠送面积”缩水或出现质量隐患、产权纠纷,遇到拆迁、出售、继承、评估、抵押等情况时,消费者将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其次,未来“赠送面积”发生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都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即使“赠送面积”写进合同附加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10、涉嫌提供首付分期的违规行为,在说到支付首付时,我强调超出我的预期,这时销售员就说他们开发商提供首付分期的服务,先付一部分首付就可以先签订草签合同,剩下的款项在2019年07月20日前付清即可。这样可以减轻我的购房压力。但事后通过了解,这是违规的,首付付清前不能签购房合同,更无从办理产权证,一旦开发商抵押房产又不能还银行贷款,房产可能被收回。开发商所提出的“首付分期”,违反央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法规政策。这种试图打擦边球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属于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即便开发商代垫首付款,也必须等购房者付清首付才能签订《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才能打到开发商账上,回款期限过长会影响开发商的开发能力。遇到资金实力不济的开发商,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甚至房子无法建好或被收回。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第二项第一条第5点“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规定,这已经涉嫌唆使对首付进行首付分期的行为。11、涉嫌存在霸王条款的违规行为,在在签认购协议时并没有让我有时间去仔细阅读认购书及合同条款,只是催着签,事后才发现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多个条款都是在撇清开发商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者的责任,而协议本身就是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突出特点是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涉嫌霸王条款的违规行为。 以上诉求均有录音、图片、协议为证。基于以上原因,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投诉,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帮我协调处理,要回购房定金20000元、首期楼款53622元、杂费637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