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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巩义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来释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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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2-1 21:49: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巩义市

处理时间

2021-6-29 09:13

    2019年12月1日上午,在回鲁路,二名交通运输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在没有交警配合的的情况下自己上路拦车,仅凭目测就确认车辆超载,扣到超限站。要求处理时,该局工作人员告知:明天上班交警队处理。请问执法局:
   1.没有交警,你有没有权利上路拦截正常行驶车辆。
   2.没有仪器检测的情况下,你怎么知道车辆超载了,靠目测,靠猜吗?
   3.扣车后,车辆要求处理,而你又处理不了,非要车辆过夜到第二天处理,造成车辆停运损失怎么办?!别给我说你们只管查车,怎么查怎么处理是你们的内部分工问题,车如果违法,依法处理即可!扣到院里当天不能处理,非要到第二天再处理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请当着天下网友的面回答!后续还有问题要你们解释!
                                      质证电话:13*******91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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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9-12-2 13:16:42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将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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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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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2-14 13:11: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怎么处理的?没人回?巩义交通运输局,请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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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2-18 19:40: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对巩义交通运输执法局的解释不认可。理由有三:
一、其声称交通部有文确认其执法主体资格。请问:确认主体资格,是否就可以在任意路段随意设卡拦车?
二、其声称公路安保条例规定可以押车去超限站处理。公路安保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是发现超限车辆,才能引导到超限站处理,前提是发现的是超限车辆,要首先确定是超限车辆!才能押送!在离超限站二十公里外的路上,你不经仪器检测凭什么认定是超限?靠目测?靠猜?!
三、回复声称:是车主不卸货,所以当天走不了。胡说!是你们当天处理程序走不完,好不?!问你们的人了,你们的人说:要等交警上班,找交警处理!而交警当天是星期天,没人处理的!当天能处理,谁会把重车压在那里过夜?!!
    今天电话中,自称是交通执法局的人问车号。在这里,车号重要吗?!重要的是你们执法的资格和执法的程序合法吗?我作为普通公民,行使我的监督权,好不?我不懂法,可天下的网友懂啊,请巩义交通运输执法局当着天下网友针对我提的三点,解释下吧!把你们的执法依据亮下,普下法,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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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12-25 10:54:10 |只看该作者
        收到网民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积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核实当事车辆号及处理情况,但当事人拒绝提供车号及其他情况。经核实,2019年12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文中所指回鲁路,仅发现一台疑似超限超载车辆,车号豫A1785W,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车引导至南山口超限检测站检测称重,经检测,豫A1785W号货运车辆系六轴重型半挂车,限载49吨,车货总重71.88吨,超限22.88吨,超限率47%,该车已于12月2日处理完毕。现就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
        问题一:没有交警,交通执法有没有权利上路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办法函〔2016〕9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中明确“河南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为行政执法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经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依法履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部分执法职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属于上述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范畴,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见附件1)由此证明,交通执法机构是法律授权的具有独立交通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巩义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上路查处违章车辆是合法的,是交通执法机构的职责所在。
        问题二:在没有仪器检测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运输。
        答复如下:交通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疑似超限超载车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之规定依法引导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2019年12月1日上午9时2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回鲁路郑西高铁“公跨铁”桥梁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豫A1785W货车从回鲁路桥通过(该桥为公跨铁桥梁,通行限载30吨,桥头设有“限载30吨”标志牌)(见附件2),执法人员在巩义市回候路与文昌路交叉口依法对豫A1785W车辆进行检查,要求该车驾驶员配合执法,将车辆开至南山口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检测,并向该车驾驶员讲明,检测后如不超限立即放行,如果超限依法接受处理。但司机一直拒不配合,直到中午11时才将车辆开至南山口超限检测站。经称重检测,豫A1785W六轴重型半挂车,限载49吨,车货总重71.88吨,超限22.88吨,超限率47%。以上所述,有执法记录仪现场摄录视频及南山口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单为证据证明(附件3)。
        综上所述,2019年12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依法对发现的疑似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并按照规定引导至就近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检测的执法行为依法依规。
        问题三:扣车后,车辆要求处理,交通执法不处理,非要到第二天再处理
        答复如下:12月1日上午11时,豫A1785W号重型半挂车辆在南山口超限站检测后,被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告知驾驶员豫A1785W号车辆的限载吨数、超限吨数、超限率及处理流程,要求其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复检后进行处理,但豫A1785W号车辆驾驶人直接离开超限站,直到12月2日才将超限货物卸载、复检称重,不存在问题中所指“扣车后,车辆要求处理,交通执法不处理,非要到第二天再处理”的情况。上述情况有豫A1785W号车辆12月1日初检单、12月2日复检单为证据证明。(附件3)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交办法函〔2016〕919号)
                  2、回鲁路“公跨铁”桥梁限载标志牌照片
                  3、豫A1785W号重型半挂车辆初检单、复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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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5-27 05:54: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相关规定是要求你们在挢梁和超限多发路段拉测时要配备捡测设备现场检测。而你们只凭肉眼观察就把车押到十几公里外检测,你们凭目测貌似超限就把车押到十几公里外检测的依据是什么?!你们都是自带称重功能的神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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