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发给受益人或指定继承人。
上述待遇政策已向问题反映人解释,经与家属尽管沟通了解到死亡人员2016年11月18日非正常死亡,只有火化证,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有效期为60天已过时效,在派出所户口注销时填写有死亡时间。问题反映人明确表示不想通过单位申报,想通过个人申报,但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在通过个人申报时就涉及到继承等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已向反映人解释清楚,只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即可到社保中心的各个分局窗口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