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其明显的常识性错误
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
豫龙镇2020年第二季度行政执法履职分析报告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
一、行政行为的数量统计错误
报告认定2020年第二季度作出行政行为4件,其中行政检查3件,分别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治理排查、占道经营排查、工地企业消防安全检查,其他1件为办理信访事项。与第一季度相比,增加了行政检查次数。
到底什么是行政行为的“件数”呢?《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规定,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所谓的行政检查3件,分别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治理排查、占道经营排查、工地企业消防安全检查,这种表述是严重错误的。这是三类行政检查行为,如果每类行为的相对人仅仅为一人,那才是3件。难道豫龙镇政府辖区内只有一个餐饮服务场所吗?只有一件占道经营吗?只有一个工地企业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吗?
因此正确的统计方法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数量来计算行政行为的件数,假如第二季度豫龙镇政府对50家饭店的油烟净化进行治理排查,对40个占地经营者进行了行政检查,对20个工地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6名信访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处理,那么第二季度豫龙镇政府行政行为的件数应当为116件。
实际上除了以上行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还负责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这些属于行政给付行为,难道豫龙镇人民政府第二季度没有办理一件社会救助吗?
二、基本概念使用极其混乱
报告中宣称“我单位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以本单位权利清单为基础,做好各项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的工作能力,做好各项执法工作”。
行政机关只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存在权利清单。权利专指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而不是权利。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的特定职权,而不是镇人民政府的职权。执政和行政存在重大差异,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却把执政和行政混为一谈,这样的法治水平怎么可能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呢?
三、整改要求
豫龙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做好行政行为立卷归档工作,在向上级机关报告行政行为件数时必须精确统计本季度行政行为的实际数量,不得以行政行为类别数量去冒充行政行为件数。
豫龙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体公职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得继续出现“权利清单”、“依法执政”等极其明显的常识性错误,以免贻笑大方。
豫龙镇2020年第二季度具体行政行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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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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