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概念进行恣意曲解 荥阳市政府督查局: 关于穿个“综合执法”字样绿马甲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吗?要求荥阳市司法局应当采取以下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1、荥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2、应当立即查明这些穿着“综合执法”字样绿色马甲不明身份人员的真实身份、所属工作单位,是否全部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3、对于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而穿着“综合执法”字样绿色马甲上岗执法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荥阳市司法局答复称“一、关于“穿综合执法字样的绿马甲是否是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现行有效/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16.03.09发布/2016.06.01实施)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是否是行政执法人员,由该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来确定,而非其自身着装。 二、关于荥阳市司法局应当依法采取有关措施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的问题。截至目前,乔楼镇人民政府无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中。是否是行政执法人员,由该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来确定,而非其自身着装。” 这段答复存在下列问题: 一、虽然承认乔楼镇人民政府无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但是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概念进行恣意曲解 荥阳市司法局宣称“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现行有效/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16.03.09发布/2016.06.01实施)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是否是行政执法人员,由该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来确定,而非其自身着装”。 对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法律法规整体逻辑规范进行,而不是仅仅拘泥于个别条文。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立法目的在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规范主要在《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二十、二十一条,第三条第三款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内涵进行定义,概括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本质属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是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具体规定。第三、二十、二十一条是环环相扣、互相支撑关系,决不能割裂来解释其中的第三条第三款。 通过这些环环相扣、互相支撑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下列基本规则: 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并非全部符合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并非全部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为30名,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人员为0,该行政执法机关不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指令未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人员上岗执法。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穿着“综合执法”字样绿马甲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是荥阳市司法局听之任之、拒不履行纠正查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虽然乔楼镇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但是没有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因此乔楼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穿着“综合执法”字样服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范围,即使今后取得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仍然不得穿着“综合执法”字样服装,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荥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应当对荥阳市司法局拒绝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进行督查: 责令荥阳市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全面提高法治专业能力,不得对于法律法规进行割裂曲解、误导公众。 责令荥阳市司法局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发“关于鼓励行政执法人员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禁止穿着“综合执法”字样服装的通知”,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一律禁止穿着“综合执法”字样服装。 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员,荥阳市司法局必须以书面方式及时移送荥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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