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今日看到有群众反映在植物园被犬只伤害的事故,植物园工作人员以“我们当时没有报警,这是开放性免费公园,没有收费,他们也管不了”、“要不你去管住野狗吧”作为答复。如果以上陈述为事实,那么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和管理不当问题。
一、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携犬出户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 由此可知,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具有建立巡查管理机制禁止任何犬只进入公园的法定责任,无论犬只是否有人携带。只要有任何犬只进入公园,即可认定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任何犬只在公园内部造成他人损害的,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建立健全犬只巡查管理机制,巡查管理人员每天应当不间断的巡逻检查,采取各种措施坚决禁止任何犬只进入公园。
2、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养犬监管机构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定期检查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犬只巡查管理落实情况,对于落实不到位的,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于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3、无论任何犬只以任何方式进入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造成他人损害的,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
4、由于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群众人格尊严,因此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责令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主要负责人立即向受伤人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并对于发表不当言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荥阳市人民公园(植物园)应当向受伤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