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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的假温情就是对社会公众的真绝情(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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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8 10:3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0-11-26 10:27

对违法行为的假温情就是对社会公众的真绝情

荥阳市政府、城市管理局:

关于依法治理建成区内违法养犬行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答复“我局接到关于市民反映养犬管理问题后,高度重视,指派乔楼镇中队迅速核实、调查。针对反映问题,乔楼镇中队组织多名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1111日和20201112日到达现场。经调查,现场有一条黑色犬,已被附近“地板砖仓库”的负责人收养,乔楼镇执法队对该负责人宣讲了养犬相关的法律法规,该负责人已承诺近期尽快把犬只牵移别处妥善处理,我局将及时跟进此事处理进度和结果。”

针对以上违法的处理措施,提出下列意见:

一、犬只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的事实清楚,必须依法查处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必须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建成区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无证犬只、养犬人携犬出户不遵守规定和犬只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伤人等情况进行处罚。犬只未进行强制免疫或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市城管局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的,由市城管局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

面对这种事实清楚的违法行为,受委托组织(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及其中队)严重异化721工作法”,以拒不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责作为自我麻醉的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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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1-20 10:26: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调查,网民“地板砖仓库”负责人(实为在此打工的任先生)养犬的情况属实,该仓库位于万山路中原西路口以北约一百五十米处。11月初我局多次接市民投诉说中原路万山路附近有若干只流浪犬,经过几天的巡查,该处有一条黑色的流浪犬经常在此,对于流浪犬的处理,因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正在筹备初期,养犬登记管理系统正在建设,尤其是流浪犬只的收容场所正在完善。鉴于此情况,任先生出于对犬只的爱心,将此犬收留。现因网民投诉,我局驻乔楼执法人员于11月19日上午10时,到达上述地点(地板砖仓库),发现该处没有犬只,经了解,任先生已经将上述流浪犬妥善交由老家一亲戚继续收留,自己不再养狗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其它县(市)可以参照条例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驻乔楼执法人员要求任先生以后再收留或饲养犬只时要拴养或圈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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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0-11-20 12:5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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