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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申请物业不配合(下派单位:郑高新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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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1-27 17:59: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枫杨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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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2小时:0分钟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今年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申请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国家电网要求物业须出具证明后才能申领电表和安装,但是物业极不配合,多次找物业都是以各种理由不给开具证明导致无法安装!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小区个人车位有一户已经正在使用充电桩设备!小区位置:郑州市高新区公园道一号三期誉园。希望领导能帮忙协调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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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2-8 17:57:20 |只看该作者
枫杨办事处接到投诉立即到誉园小区物业了解情况,经了解,回复如下:
一、小区的用电在规划设计上没有设计电动汽车充电的负荷,物业公司是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对于规划上没有的设施,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后,物业才有权利同意。
二、既便得到全体业户同意安装,也要考虑当安装到接近小区用电满负荷时,其他未能安装业主的权益问题,更要考虑持续安装超负荷运行时,将严重影响小区地库照明系统、弱电系统、动力电系统供电的正常运行。
基于上述原因,故物业公司无法给予开具同意安装证明,还请业主理解。”
虽然誉园小区建设初期未充分预留充电设备电力负荷,但是今后国家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会急剧增加,物业公司应主动作为,提前向公司总部和国家电网公司申请,保障有新能源汽车的业主都能充上电。业主的需求就是物业努力的方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会立即向总部报告此事,办事处也会持续跟进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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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12-7 09:37:17 |只看该作者
十天已经过去了,有回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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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12-9 09:37:35 |只看该作者
fygq_admin 发表于 2020-12-8 17: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枫杨办事处接到投诉立即到誉园小区物业了解情况,经了解,回复如下:
一、小区的用电在规划设计上没有设计 ...

1.须有专业部门鉴定是否载荷不满足
首先需明确,安装场地、电力条件(电容不足)是否适合不是由物业决定的。在充电桩安装之前,车企和电力部门都会对安装车位的软硬件进行评估和勘察,以确认是否符合安装标准。如果物业仍然表示电力条件不符不准安装,那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其应向业主和电力部门提供书面证据。
2.如果确实载荷不满足
关于确有无法安装自用充电桩因素情况出现时,国家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附件第六条第5款明确指出,“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所以不能以之后可能发生的情形,来作为否决现在安装充电桩的理由,这是因噎废食。之后如不满足,只需进行实施改造。
3.关于全体业主同意才能安装
这是偷换概念,我是主张个人的权利,由此造成的物业需扩充供电设施,根据政策以及法律规定,这是物业的义务,因此并没有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所以并不需要其他业主的同意。
4.关于其他业主已经安装了个人充电桩
这个问题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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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12-9 10:10:14 |只看该作者
fygq_admin 发表于 2020-12-8 17: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枫杨办事处接到投诉立即到誉园小区物业了解情况,经了解,回复如下:
一、小区的用电在规划设计上没有设计 ...

转发中国法院网与2020年12月3日发表的一篇文章
物业公司不应成为汽车充电桩进小区的“拦路虎”
[size=0.875]中国法院网

[size=0.75]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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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0.75]作者:安海涛 林姗
[size=1.125]

业主买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小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却因物业公司拒开证明而无法实施。业主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诉请物业公司为其开具证明。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今年6月,厦门市民曾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随后,他想在所住小区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以方便日常使用。根据国家电网相关规定,申请个人充电桩需提交小区物业公司允许施工的证明,但曾某向物业公司申请开具证明时却遭到拒绝。多番沟通协商未果,曾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湖里区法院。

原告曾某诉称,开发商在出售车位时并没有明确车位不能安装充电桩,车位买卖合同上也未提及车位上不允许安装充电桩。曾某曾向国家电网就小区的配电容量申请检测和现场勘查,勘查结果显示开发商预留的电量充足,满足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不存在物业所说的“配电容量不足”的情况。现曾某的新能源汽车无法在自有车位利用夜晚时间进行充电,而需到商场、公共充电站等地寻求公共充电设备,价格远高于家用充电桩的费用,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亦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曾对小区业主在地下车库内加装充电桩一事向开发商发函咨询,开发商回函明确答复:“小区地下车库的配电容量设计及电缆负载没有预留安装汽车充电桩的容量及用电负载。”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是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小区从规划、设计、施工就开始预留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而案涉小区2008年就开始立项建设,不存在预留电容余量问题。案涉小区有2000多个停车位,如果有车位的业主都要加装充电桩,整个地下车库的线缆会凌乱不堪,安全难以保证。此外,停车位加装充电桩也必然侵占公共空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原则出发,安装充电桩系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曾某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厦门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曾某申请在其使用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出具证明。

小区地下车库的电容电量及电缆负载是否满足充电桩的安装条件,应以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然物业公司以开发商的答复作为抗辩理由,故法院不予采纳。

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辩称安装充电桩必然侵占共有部分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将导致车库线缆凌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抗辩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曾某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曾某的合法权利。

综上,湖里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出具证明是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载明,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

本案的主审法官林婧雯表示,案涉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曾某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该车位。但曾某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是否可安装在案涉车位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属于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领域和法律空白点。法律空白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故应根据民法原则对车位用途进行理解。曾某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故曾某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指导,首次明确了用户、供电公司、物业等各方在充电设施建设期间的职责,其中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本案中,该小区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的义务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故依据供电企业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允许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即为前述合同条款约定所涵盖,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司法观察:充电桩进小区对绿色出行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购车有补贴,充电享优惠电价……多地陆续出台多项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利好规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俨然已处风口之上。然而,不少车主或者意向购车者仍感受到充电难。除了公共配套的充电桩尚不够普及外,车主想要在自家小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亦不容易。

一般情况下,新能源汽车车主想要在国家电网APP上申请安装个人充电桩,需提交三份材料,小区物业出具的允许施工证明就是其一,若车主不能提供,就无法进行后续步骤申请安装。

那么,物业真的有权拒绝车主安装充电桩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共提出了11条相关措施,其中明确了“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帮助”。《通知》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应发挥积极作用,对于车主的申请应予以配合,尽可能提供便利,而不是为了管理方便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就消极应对或粗暴拒绝。可见,物业无权拒绝,理应配合。

实践中,类似本案中这样欲在小区安装充电桩遭到物业阻挠的情况不在少数。为什么明明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物业公司却存在不少不愿意配合的现象?

物业对业主申请自行安装充电桩有所抗拒,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安全隐患。本案中被告提及的“电容量、用电负荷”等,归根结底是担心万一发生事故需要由其来担责,从而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一刀切”拒绝业主的需求。

新能源汽车仍处在发展初期,目前实施的一些管理办法中,对相关责任的认定等的确还有不够明确和完善之处,物业出于安全考量有些顾虑可以理解,但这不应成为拒绝充电桩进小区的理由。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电动汽车作为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对环境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居民有实际用车需求,物业公司作为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机构没有理由不支持。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除了政府的强力推动外,物业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关键。但不少盼望开着新能源汽车上路的车主因受充电桩的困扰,不得不放缓了践行节能减排、绿色出行的步伐。充电桩进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服务业主的责任人,不应成为“拦路虎”,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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