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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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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08:4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1-1-13 15:45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

荥阳市公安局:

2020122018时之后,中原西路、塔山路交汇口西北角,有一名商贩非法占据人行道销售牛肉,案板上公然摆放着一把长约300毫米的刀具。该刀具应当属于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依法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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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8 10:21:19 |只看该作者
2020年12月22日乔楼所接到该留言后,于12月22日下午16时许民警王磊升、张大磊携带执法仪到该处落实,没有发现该商贩,同时与报警人(13*******48)联系,告知其没有发现该商贩的结果,告知其再发现该类商贩及时联系派出所,民警没有讲完,反映人即挂断了电话。后民警又于12月23日8时许、2020年12月23日17时许给反映人联系,反映人均不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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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1-1-8 12:0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一般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还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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