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贡献民意民智 荥阳市公安局: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始终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通过各项举措“开门纳谏”,做到“敞开门、迎进来、俯下身、倾心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普通群众,结合自身工作和社情民意,谈想法、建诤言、献良策,为教育整顿工作贡献民意民智。政法队伍要坚持开门整顿,把群众满意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教育整顿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信任和信心。 根据日常了解的社情民意,向荥阳市公安局提出若干意见建议: 一、全面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为法制部门配备与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对案件审核任务较重的法制部门,适当增加案件审核专职人员。应当在基层执法单位(荥阳市公安局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公安派出所)设立专职法制员。专职法制员承担所在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咨询服务、法律学习培训等职责。新录用或者调入的法制民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公安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加强执法监督、指导和管理,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行政复议和案件审核等工作,提高对执法情况和法制工作的统计、分析能力以及工作成效。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法制工作各岗位的具体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应当建立工作竞争激励机制,科学考核法制民警的工作实绩,建立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应当建立法制网页,设立“法制在线”、“法制工作动态”、“法规查询”等执法指导和法律服务栏目,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信息收集、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制度。 二、全面加强人民警察的法治业务能力,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全体人民警察必须切实强化办理案件的程序意识,坚决杜绝任何程序违法行为 荥阳市公安系统全体人民警察必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强化办理案件的程序意识,坚决杜绝任何程序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公安机关搜查、检查公民住宅(公民住所)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公安机关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包括治安案件、道路交通违法案件、出入境管理等)时,因为案件与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无关,因此人民警察不得对公民的电信内容(手机和计算机存储的各类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电话号码、通话内容、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通信信息、QQ通信信息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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