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增设12路公共汽车交警二大队站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12路公共汽车中原路西三环、中原路华山路之间距离约1200米,违反了“常规公共汽电车市区站距宜为300m-500m”的标准,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增设12路公共汽车交警二大队站。 本案属于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应当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是指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而不是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调整属于行政规划职权,职权责任主体为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如果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将本案直接推诿至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群众将向郑州市纪委监委提出控告,同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委托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最终由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调整的决定,并且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只是运营企业,不具有法定的行政职权,不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附件: 一、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GB/T22484-2016》 4.1.2 平均站距 常规公共汽电车市区站距宜为300m-500m,郊区站距宜为500m-1000m。 4.1.4 换乘与接驳 在路段中的同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