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采取强力措施纠正违法驾驶行为 荥阳市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对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很多群众已经不再饮酒驾驶机动车了,开始采用了新的钻空子方法,即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去饮酒,他们误认为这“不违法”,警察也不管。 这种违法行为的恣意泛滥,根源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在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玩忽职守,必须采取强力措施纠正这种错误。 一、此类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醉酒驾驶; 二、整改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责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不断创新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注重依托政府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 (二)责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开展为期一年的“醉酒饮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项整治行动”。 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在道路上饮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警告处罚,可以采取法制学习教育、体验感受教育、自我承诺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二年内违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行为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进行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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