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若干问题: 1、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否依法签订《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2、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否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向社会公布?为什么在郑州市政务公开网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页面没有相关信息? 3、委托行政机关(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对受委托组织(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4、哪些行政处罚权限应当由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主决定,直接以委托行政机关(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名义作出? 5、哪些行政处罚权限应当由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河南省 html/2016/1001/56548652.shtm 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暂行办法》《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制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lawshow-283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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