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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价款缴纳标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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