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物业费自2014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要求,物业费实行市场化收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交房时发现有房屋质量问题不符合验收标准业主可向质检部门反映,产生的物业费用业主可与开发企业协商沟通解决。至于你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在房管局职责范围,建议你向相关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