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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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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8 10:42: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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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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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政府、应急管理局: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请行政机关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否主动向社会公开?通过哪些途径公开?
    2、荥阳市设立了多少个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在哪里?
    3、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荥阳市应急管理局是否立即向荥阳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灾情稳定前,荥阳市应急管理局是否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尤其是今年7·20特大暴雨洪灾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了吗?人员伤亡多少、财产损失多少?)
     5、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荥阳市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否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是否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7、荥阳市应急管理局是否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8、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是否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9、荥阳市应急管理局是否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荥阳市应急管理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11、荥阳市应急管理局、荥阳市财政局是否监督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时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12、各级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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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信息来自: 荥阳应急管理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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