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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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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0-26 12:2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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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环保局

处理时间

2021-11-8 09:08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三)环境质量状况;(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0219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市分局对纪检监察机关函询情况进行回复,关于“多年以来,荥阳市乔楼镇万山路南段,中原西路、万山路口北180米至270米以及周边的居民区和教育园区,空气中经常释放出刺鼻气体”的问题。经了解,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市分局对该问题多次进行了调查处理,涉及问题周边区域的企业分别为:河南通利机器有限公司、河南苍龙印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骐商标材料有限公司、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河南惠农联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谷雨家具有限公司、郑州利恒塑料有限公司,共8家涉气企业。针对该举报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923日再次对其反映问题展开调查,对该区域企业进行实地排查、现场排查,并查阅企业检测报告显示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均未发现该区域涉气企业异常排污情况。针对该区域内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市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乔楼中队对该区域内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巡查,采取了夜查、暗查、不定时检查等方式,利用用电监管平台高科技非现场监管手段,对该区域企业进行动态监控。近期,在对该区域巡查中发现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两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已立案查处。

2021923展开调查,均未发现该区域涉气企业异常排污情况。2021928日答复“近期,在对该区域巡查中发现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两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已立案查处”。这说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923之后、928日之前,但是具体信息语焉不详。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

1、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两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具体情形、危害后果。

2、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公布责令改正环境违法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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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1-2 15:07:26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针对来件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在9月28日的回复中描述“在近期对该区域巡查中发现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两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已立案查处”。表述的意思实为“2021年4月份以来所查处的乔楼镇中学周边企业违法情况”,即: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是2021年4月12日发现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郑州豫元包装有限公司乔楼分公司是2021年5月13日发现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由于语言文字表述不够严谨,造成误解,特向信访致歉。
      以上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公示。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文字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再次感谢信访人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同时希望就此问题得到信访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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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1-11-2 15:2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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