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向“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种现象说“不”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解决地方在试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2020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高法院、高检院制定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索赔的启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拟提起索赔的案件线索及时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发现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索赔工作情况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报告。对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应当及时,期限设定应当合理。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启动索赔或者终止案件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由牵头部门组建联合调查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2021年11月17日,荥阳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信息“最美基层民警事迹展播——王村派出所副所长能玉生”,2021年5月4日,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案发,该案系中央生态环境督查组交办的重点案件,仅政府支付处置费就达上千万元,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达三千余万元。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案发时间较长,涉及上游厂家均在外地,且案发后关键犯罪嫌疑人均已潜逃,办案难度很大。为了把案件办成铁案,能玉生同志带领民警,奔走于郑州、洛阳等地,三个月内行程上万公里,一边走访调查固定证据,一边想方设法抓捕嫌疑人,克服疫情、洪水等各种困难,成功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5人,该案先后形成卷宗档案共计14本,放在一起一尺多高。由于证据扎实、质量过硬,这起复杂、琐碎的案件得到了铁路检方的认可,经过能玉生的不懈努力,该案的后续工作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法公开下列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1、宋某某污染环境案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宋某某到底是个人还是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宋某某污染环境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达三千余万元,到底污染了哪些环境要素,大气、土地、水、森林、渔业、矿产、野生动植物? 3、宋某某污染环境案件仅政府支付处置费就达上千万元,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达三千余万元,损害后果远远高于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共计551.64万元)。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于宋某某污染环境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论是什么?提出了什么意见呢(启动索赔或者是终止案件)? 4、属地监管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刘洪涛)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为什么没有做好事先预防措施? 5、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是否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是否达成一致、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是否及时提起诉讼? 6、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是否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公地悲剧或将落幕 dy/article/D5UCFU7O0512HSA2.html 环保部:“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将成过去时 a/212780534_100003735 2017-12-26 05:48 以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常态 newsDetail_forward_10994356 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public/detail.php?id=183847 山东一企业因河南环境污染案被诉 濮阳市长坐上原告席索赔551万余元 2020-06-08 09:52:00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fz/20200608/t20200608_525120014.shtml “我代表濮阳市人民政府参加庭审,既是为了表明对案件本身的重视,更是为了表明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敬畏。”杨青玖在陈述意见中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政府要坚决向“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种现象说“不”,促使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加大绿色改造、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力度,牢固树立生态法治观。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长牙齿的法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濮阳中院徐哲院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是河南省第一起由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案件,而且由市长亲自出庭,彰显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处理环境事件的工作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