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运用情境预防理论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荥阳市公安局: 人民警察作为武装性质的执法队伍,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尤其是公安派出所民警)出警不带枪已经逐渐成为惯例,这种“自我解除武装”的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恶果,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扭转这种极端错误倾向。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携带枪支的依据 公安部2002年《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二)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警械、武器保管室(柜),建立健全警械、武器保管、领用、保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值班、备勤)时,枪支是100%携带的警用装备之一。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拒绝携带枪支的危害 在实际工作中枪支已变成稀缺资源,枪支仿佛成为刑警、特警的专用配置。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不携带枪支为常态、携带枪支为例外”成为潜规则,大多数群众也认为“派出所出警时根本没有枪”,由此产生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 公安派出所民警面对犯罪分子以暴力伤害群众或警察的时候,使用警棍、警绳等警械是徒劳无功的,甚至可能引起和强化犯意。因为犯罪分子或者潜在的犯罪分子会对警察产生强烈的蔑视心理,“你们连枪都没有带,能够把我(我们)怎么样呢”,导致犯罪行为继续甚至升级。 汝州市11ˑ18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21年11月18日18时许,汝州市公安局临汝镇派出所副所长叶光辉为制止严重暴力犯罪,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处警过程中突遭犯罪嫌疑人伤害,身负重伤,经抢救无效,于18日23时56分壮烈牺牲,英年39岁。据悉,当时的情况,是一名嫌疑人因为纠纷,故意驾驶一辆挖掘车,撞毁村民的民房。11月18日17时50分,汝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中传来急促的声音:“你们赶紧来人啊!有人把俺家的房子拆了……”接到报警后,叶光辉带领6名辅警紧急出动。到达现场后,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挖掘机仍在破坏房屋。见民警要上前制止,李某驾驶挖掘机疯狂向西行驶。副所长叶光辉身先士卒,手持钢叉不停地劝说李国胜停止作案。20分钟后,李国胜驾驶挖掘机驶出村口,怕其伤害到其他无辜群众的副所长叶光辉,紧随其后继续劝说其放弃极端行为到公安机关协调解决。然而“突然不料没想到”的是,李国胜竟然猛然甩动挖掘机铲斗将叶光辉砸倒在地,并用铲斗朝其背部猛拍了三下!随后在碾压叶光辉未果后,还悍然驾驶挖机将一辆警车拍扁! 情境预防理论构成了治安学的理论基础,犯罪人是有理性、会思考的人。犯罪是犯罪人对犯罪所得和损失经过理智思考或决策后进行的行为。一项罪行的发生,往往是犯罪情境刺激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的结果。犯罪是行为人权衡犯罪的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的基层上作出选择和决定的结果。因为在这种风险和收益的模式下,假如我们加大行为人实施行为的难度和危险性,我们就能很大程度上减少犯罪的总数。情境预防就是在考虑犯罪人是如何考考和选择犯罪的危险性,如何权衡具体得失,影响其行为选择的情境因素是哪些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收益和回报来预防犯罪。情境预防理论的运用,实现了从被动的预防犯罪到主动的预防犯罪,从法律制止(legal deterrent)到物质制止(physical deterrent),从立足于行为人预防到被害人预防。这完全是主动式警务(Proaactive Policing)的自觉预防,受主动式警务影响,情境预防提出了5大类(增加犯罪难度、增大犯罪风险、减少犯罪收益、减少犯罪诱惑、消除犯罪借口)25种措施,这一系列先发制人的预防策略和手段,防控犯罪于未发之时,既可以阻止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打消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 传统的犯罪预防模式主要是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与司法预防、社会预防相比,情境预防显得简捷与经济。情境预防关注直接导致犯罪的因素,是即刻(immediate)和直接(direct)作用于犯罪的预防犯罪方法,不需要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所以在具体的预防实践中更能迅速见效。同时,情境预防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现实中易于掌握和大量运用。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时的情境,派出所副所长带领6名辅警到达现场,犯罪分子驾驶着重型车辆横冲直撞,捣毁房屋、残害人民警察,犯罪分子对于警方而言已经属于“降维打击”,人民警察毫无抵抗之力。犯罪分子在袭警之前,对副所长叫嚣“你个小警察,有什么能的?”,犯罪分子为什么敢于这么嚣张?因为唯一的人民警察(其他人员均为辅警)手中只有钢叉、没有枪支! 如果派出所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规定,在执法执勤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犯罪分子绝不会如此残暴。虽然犯罪分子酒后驾驶挖掘机,他也并非完全失去理智,而是权衡犯罪的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此时人民警察如果使用高音喇叭、保持安全距离与之对话,而不是靠进挖掘机与之近距离对话,即使犯罪分子突然开动挖掘机意图袭警,人民警察也有充足时间鸣枪警告或者直接开枪射击,这种武装震慑力度足以压制犯罪分子的犯意,进而主动投降、束手就擒。此时人民警察的枪支就符合情境预防理论,可以实现从法律制止(legal deterrent)到物质制止(physical deterrent),是即刻(immediate)和直接(direct)作用于犯罪的预防犯罪方法,在具体的预防实践中更能迅速见效。 三、改革意见 (一)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责成全市所有执法勤务单位(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组织警务人员认真学习治安学理论,善于运用情境预防理论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为所有执法勤务单位(尤其是公安派出所)配发枪证和持枪证,并抓好对特种枪支使用和实战技术的训练指导工作,要让基层民警合法配枪、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每次执法执勤(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值班、备勤)时,枪支必须作为100%携带的警用装备之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出警任务时,应当按照《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携带警服、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枪支、对讲机、警务通、防刺服和警用装备包等项目,提升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巡逻防控、擒敌追捕时的战斗力和防护能力。 参考书目: 治安学通论,王彩元 刘振华 王龙天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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