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6月1日起至今,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违法吸烟饮酒者、未及时制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管理者做出了多少人次行政处罚?处罚总金额是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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