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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都有最抵消费是强迫消费,霸王条款,违反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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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1:1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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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网络问政信息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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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都有最抵消费是强迫消费,霸王条款,违反消法。上星期我去给我孩子办手机卡,在城东路东大街营业厅,移动和联通所有的卡都是有最低消费,联通最便宜的也得最低每月消费9元,移动更高。孩子没事不打电话,一月打不了几个,我觉得即使9元也交的冤枉,希望不要让老百姓受这强迫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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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9 11:28:38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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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5-9 12:50:2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深表理解,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之规定,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同时,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第八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合同样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移动、联通等电信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为河南省工信厅,请您到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关心。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mayanhai  在2012-5-10 12:5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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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5-9 12:50: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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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5-9 11:30:0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请您向我市工商部门反映您的问题。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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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5-10 12:56:44 |只看该作者
都在踢皮球,消费者很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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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5-10 13:00:51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投诉,是让有关部门管管这些明掏老百姓钱的家伙,比旧社会的强盗还明目张胆,且法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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