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纪委监委:
荥阳市成皋路南段(郑上路以南)早已投入使用,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多个行政机构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若罔闻、毫不关心、麻木不仁、漠然置之、冷硬横推,拒不在道路交付使用的同时全面配置交通信号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监控设施、道路照明设施,成皋路、郑上路口已经发生交通肇事惨案,人民群众对于荥阳市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失去信心,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
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置措施: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责成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1小时之内在成皋路、郑上路口配置简易交通信号灯,7日内配置吊杆式交通信号灯和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监控设施。
责成荥阳市城市管理局3日内为成皋路配置道路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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