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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法律、敷衍塞责的证据充分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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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1-30 17:48:04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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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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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7 15:36

                    曲解法律、敷衍塞责的证据充分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载明,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选服务工作;承办信访案件,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群众询问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下列问题:1、群众通过心通桥、郑州市市长信箱、荥阳市市长信箱等途径给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提交的来信,是否全部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并承办?2、为什么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很多信访答复存在曲解法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为?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答复:

对于群众来信,城管局按照局领导交办要求,由问题涉及科室及部门进行受理和承办;城管局在信访答复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办理,不存在曲解法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为。

一、随意对“三定”规定进行调整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三定”规定就是法制,必须严格执行。但是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未经中共荥阳市委批准,随意对“三定”规定进行调整,将政策法规科负责的“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承办信访案件”职能调整到“问题涉及科室及部门”进行受理和承办,这本身就是曲解法律、敷衍塞责行为。

二、问题涉及科室及部门不得受理和承办任何信访案件

20111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1112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20201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012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公务员回避规定》,公务员回避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务员在有关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执行公务等作出限制或者调整。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一)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公务员执行第十三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由此可知,对于群众来信,城管局按照局领导交办要求,由问题涉及科室及部门进行受理和承办,严重违反了《公务员回避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信访举报处理。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群众通过心通桥、郑州市市长信箱、荥阳市市长信箱等途径给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提交的来信,必须100%由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并承办,问题涉及科室及部门的公职人员绝对不得受理和承办任何信访案件。

公务员回避规定

20111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1112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20201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012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

  (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第十三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公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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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2-7 15:36: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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