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应当直接管辖本案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的自认陈述:截至2022年1月,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在岗劳动者858人,全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其中只有286人全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占33.3%,其余572人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占66.7%。 荥阳市医疗保障局答复:关于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我单位已收悉。首次接到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班子会,安排部署专业人员实地调查取证。经研究发现该诉求反映的事件问题较严肃,为重大问题范畴,为以后在我市范围内树立良好的医保参保、服务环境,建立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保证辖区内广大群众都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我局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后慎重处理,现做出如下回复: 我局自收到该诉求后,安排部署专人根据诉求反映情况到实地调查取证,发现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现有工作人员830人,具有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招聘人员年龄偏大、辞职率高的特点,除管理层外,保安员存在学历普遍偏低、薪资不高的问题,上述原因造成保安员个人更愿意参加既缴费不高又能享受保障的居民基本医疗参保形式,放弃职工医保这类缴费高的医保种类。故这类工作人员与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承诺书,放弃公司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承诺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二条法律规定,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具备参保资格,并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根据诉求人的要求调查发现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于2013年4月正式开户参加医疗保险,截止到2021年12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284人,且自申请参保以来,未出现欠缴、拖欠医保费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当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本诉求中,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已为其单位职工283人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但该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与其单位实际在岗人数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六十三条解释,用人单位社保费缴纳数额不足的情况:一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计算得少了;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少于实际工作的人数。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明显属于第二种情况,故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该用人单位的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目前,荥阳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诉求及事件具体情况,对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详细讲解了社保法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经荥阳市医疗保障局认真调查、研究、取证后发现本诉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荥阳市医疗保障局的处理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构成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玩忽职守行为。 一、已经查明的事实 荥阳市医疗保障局通过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为: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现有工作人员830人,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于2013年4月正式开户参加医疗保险,截止到2021年12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284人。 二、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荥阳市医疗保障局已经查明的事实,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拖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长达17年之久,构成社会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1996年2月成立,应当于1996年3月之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该单位直到2013年4月才参加医疗保险,拖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长达17年之久,构成社会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拒绝为绝大多数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的职工为858人(或830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284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职工总数为574人(或546人),用人单位拒绝为绝大多数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构成社会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处理意见 根据荥阳市医疗保障局的处理可知,该机构明显存在曲解法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职务违法行为,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而不是第八十六条。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的违法行为是“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不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为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用人单位拒绝为绝大多数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机关)。 鉴于荥阳市医疗保障局不能公正执法的现状,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应当依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直接管辖本案。 (一)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责令荥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之前为其全体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荥阳市医疗保障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对应的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建立缴费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核定的单位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