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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放任犬只噪声污染侵害未成年人的权利(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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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发表于 2022-2-22 09:28:33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2-3-10 16:52

                      不得放任犬只噪声污染侵害未成年人的权利

荥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荥阳市乔楼镇噪声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孙寨小学)长期存在持久性犬吠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几千名中小学生的学习和睡眠,相关单位(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乔楼镇人民政府等)拒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放任犬只噪声污染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近年来群众已经向这些执法机构举报上百次但是没有丝毫作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成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乔楼镇人民政府、孙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立即共同组成“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小组”,组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人民警察、镇村两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员对乔楼镇噪声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孙寨小学)周边的养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范围为孙寨村全体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养犬者必须于每日20时至次日8时为犬只佩戴嘴套,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二、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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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2-28 11:47: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该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建议是城市管理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城市管理向乡镇、农村延伸一直面临的实际问题和乡村治理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经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走访,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目前,我市在犬类管理工作中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仅适用于郑州市市建成区范围。这些规定对建成城区养犬饲养的种类、遛犬方式、遛犬时间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我局参照该条例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乡镇村庄的犬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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