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最后的劝告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荥阳市乔楼镇噪声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孙寨小学)长期存在持久性犬吠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几千名中小学生的学习和睡眠,相关单位(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乔楼镇人民政府等)拒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放任犬只噪声污染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近年来群众已经向这些执法机构举报上百次但是没有丝毫作用。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答复称:首先感谢该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建议是城市管理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城市管理向乡镇、农村延伸一直面临的实际问题和乡村治理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经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走访,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目前,我市在犬类管理工作中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仅适用于郑州市市建成区范围。这些规定对建成城区养犬饲养的种类、遛犬方式、遛犬时间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我局参照该条例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乡镇村庄的犬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答复存在明显的偷换概念、消极扯皮问题,具体如下: 一、荥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 近年来,荥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机动车限行范围已经确定为科学大道以南、G234以东、绕城高速以西、中原西路以北合围区域,这个合围区域内绝大部分区域属于城市建成区。根据“2020 年郑州市市域城市建成区示意图”,中原西路以北、索河以东、塔山路以西绝大部分区域标识为黄色,即建成区范围,乔楼镇噪声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孙寨小学)附近存在的犬吠违法行为正是位于此处建成区范围之内。因此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必须参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二、犬吠违法行为就发生在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乔楼执法中队的眼前 2019年起,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已完成京城办、索河办、豫龙镇、贾峪镇、广武镇、乔楼镇的执法人员派驻工作,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乔楼中队办公场所在孙寨小学西侧的院内,犬吠违法行为就发生在乔楼执法中队的眼前(距离约为50至300米),既看得见更听得见,如果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乔楼中队对于身边的违法行为都无权执法,那么设置这个执法中队还有什么作用呢?不如立即解散该机构,也可以为国家公共财政节约一些经费。 三、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不得委托乔楼镇人民政府履行任何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截止目前,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为0,因此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条件。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不得委托乔楼镇人民政府履行任何行政执法职责,请你们断了这个推诿扯皮的念头。 四、最后的劝告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应当协调荥阳市公安局、乔楼镇人民政府、孙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立即共同组成“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小组”,组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人民警察、镇村两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员对乔楼镇噪声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孙寨小学)周边的养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范围为孙寨村全体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养犬者必须于每日20时至次日8时为犬只佩戴嘴套,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二、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果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继续推诿扯皮、消极无为,群众将向荥阳市监察委员会提出控告,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规模的通告 D0104X/522274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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