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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在西昌小区承租公房一套,2005年将该公房借于其兄张长存、罗秋萍夫妇,为其孩子就近上学方便。孩子毕业后,张敏要求搬回,张长存夫妇拒不搬出。张敏遂于2009年起诉至管城人民法院,要求收回该公房承租权,管城法院判决给张敏〔(2010)管民初字1065号判决书〕。后张长存夫妇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法院调解后同意将该处公房归还张敏使用〔(2011)郑民二终字第242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张长存夫妇拒不搬出,经管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将该公房交付张敏使用。
管城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到张敏违规转借公房事实成立,因张敏本人在承租的该处公房外无其它住房,也无固定工作、收入,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管城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11年根据《郑州市公房管理条例》49条之规定,对张敏进行了批评教育、收取违约金的处罚,经市房管局调查了解认为处理得当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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