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河郊野公园管理不规范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养犬证,具备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链全长不得超过1.5米;(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不得进入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运动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制。 根据“2020 年郑州市市域城市建成区示意图”,中原西路以南、索河郊野公园区域标识为黄色,即荥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根据调研发现,有不少人携带犬只进入索河郊野公园内部,有的甚至为大型犬,未能配置犬只束犬链,任凭犬只自由活动。有人在公园内部随意吸烟,未发现公园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成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立即组织索河郊野公园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索河郊野公园应当建立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行为。 二、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综合服务管理数字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提高公园服务质量。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受理群众举报,满足游客合理需求,接受群众监督,完善公园服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并在公园主要园路、活动广场、出入口等处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三、责成索河郊野公园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责成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全面加强对于索河郊野公园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养犬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养犬证的,在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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