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长期占据人行道和盲道停放 荥阳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处;(二)道路交叉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三)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盲道;(四)机动车车道内。 塔山路、国道310线交叉口以南约365米--390米,若干四轮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自行车长期占据人行道和盲道停放,根据车辆表面的灰尘和轮胎爆裂状态判断,停放时间可能达到一年以上,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责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