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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路上存在重度坑槽(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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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4-2 10:29:12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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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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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路上存在重度坑槽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塔山路与国道310线交叉口西南侧,塔山路上存在重度坑槽,坑深约10厘米,有效坑槽面积大于2平方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若罔闻、毫不关心、麻木不仁、漠然置之、冷硬横推,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人民群众对于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失去信心。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应当责成内设机构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科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履行职责,立即全面彻底排查塔山路全段各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从“高效处置一件事”到“高效处置一类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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