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应当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荥阳市设立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议事协调机构,即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更名之后的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该议事协调机构面向社会发布了大量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文件,这种行为存在下列不当之处: 一、行政主体与责任模糊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的法定行政主体为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属于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不得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导致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存在重大缺陷 公安机关如果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非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非规范性文件规定时,公安机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如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庭审质证环节质问被告公安机关“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非规范性文件等于荥阳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吗?”,公安机关必然无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处于极其尴尬的被动境地。因为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并不是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非规范性文件也不属于荥阳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依法行政改革措施 (一)面对疫情防控等突发紧急工作,作为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可以在市委市政府内部议事时充分发挥其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用,并因其成员一般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而发挥良好的工作协调推动作用,使疫情防控措施的采取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在行政命令对外发布时,则应使用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非直接使用该临时性议事机构的名义,更应避免以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而引发民事纠纷。 (二)从即日起,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内设机构(各办公室、部、专班)不得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面向社会直接发布任何文件,只能通过内部公文(决议、意见、函、纪要)向各党政机关安排部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三)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内设机构(各办公室、部、专班)不得替代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首先由中共荥阳市委、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审议通过,然后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以“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形式,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发布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日常业务工作,应当由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审议通过,然后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发布通知。 通过以上措施既能够保障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内设机构(各办公室、部、专班)继续行使实质决策权力,又能够保障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