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 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 为全面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补齐无主管楼院防控工作短板,按照荥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我市启动应急机制,市直各单位党员干部(包括非中共党员的普通职工)下沉无主管楼院,在楼院出入口设置300多个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对楼院实行有效封控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根据调研发现,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下列问题: 一、疫情防控检查卡点的性质不明确 疫情防控检查卡点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严格落实扫码登记相关规定、查验场所码、检查佩戴口罩情况等,但是各卡点并没有统一规范的名称和标牌,某些领导干部误认为是“防疫服务点、党员志愿服务岗”。 疫情防控检查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检查)职能,而不是公共服务职能,更不是志愿服务活动。任何公民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疫情防控检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涉嫌妨害公务罪。 二、疫情防控检查卡点的授权来源不明确 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应当依法设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由此可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组织调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中共党员、公务员、其他职工)、其他社会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其中河南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对荥阳市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宏观领导指挥,日常领导指挥机关为荥阳市人民政府。但是荥阳市所有疫情防控检查卡点的授权来源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而是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不公开印发的党内通知,未能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卡点疫情防控检查工作人员穿着各单位自行印制的志愿服务红色马甲,五花八门、形形色色,既有“XX局”也有“XX大队”,甚至还有“XX学校”,严重缺乏履行行政检查职能的权威性、规范性,容易引发人民群众的不理解、抵制,“你们能够代表政府么,凭什么来管我们呢?”,疫情防控检查工作人员被群众嘲讽、辱骂甚至暴力袭击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整改意见 为全面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为全市所有社区(村)配置充足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且一个社区不得少于9人。社区工作者包括专职社区工作者、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等,社区工作者由荥阳市民政局面向社会统一招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和管理经费由荥阳市级财政负担。督促指导各社区(村)通过志愿服务网站、居民微信群、张贴宣传页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积极面向本社区(村)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招募志愿者,开展社区疫情防控和服务群众活动。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全市300多个“无主管楼院”立即纳入各社区的直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社区医务人员为主体,派驻下沉人员、基层民警、其它社区工作人员、入境人员工作(接待)单位代表和入住酒店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防控工作队伍。 (三)荥阳市人民政府必须责令荥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检查卡点的统一规范管理,各卡点名称应当确定为“ 荥阳市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XX疫情防控检查点(XX号)”,全市从001开始统一编排序号,全部纳入荥阳市疫情防控信息管理系统。每个卡点应当配发若干个印制“荥阳市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检查”字样的专用藏青色马甲,疫情防控检查人员必须穿着专用藏青色马甲履行职务,不得穿着各单位自行印制的志愿服务红色马甲。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必须是出于自愿选择,而非受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职务行为区分开来。除了社区居委会自行招募的、完全出于自愿参与的社区志愿者,其他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医务人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民警、其它社区工作人员)都是根据人民政府的命令从事疫情防控检查工作,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而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
将职务行为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构成违法行为。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无论疫情防控检查人员来源于社区工作者或者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中共党员)、其他人员,均明确为受荥阳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疫情防控检查职务的工作人员,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