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郑人社医疗[2014]13号)和(郑医保[2019]6号)文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不得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2,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每年应缴纳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4,用于支付本人和其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5,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牙齿正畸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用于支付本人及其他指定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