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县(市)、上街区城市照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在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缺失或需要维修养护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维修养护或督促有关单位维修养护。城市照明启闭时间按照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城市照明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前程街、兴华南路(郑上路以南-国道310线)作为新建城市道路,已经交付使用近三年,但是城市照明设施存在极其严重的问题。前程街的城市照明设施已经配套安装、但是拒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兴华南路的城市照明设施仅安装了一小段(郑上路以南-索河桥,约550米),索河桥至国道310线并没有安装城市照明设施。人民群众多次要求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照明管理职责,但是相关部门以所谓“保通路”作为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借口,你们真的以为群众不知道什么是保通路吗?
一、保通路的政策依据
2017年2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保通路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保通路的建设管理,应按照“施工服从于保通,保通服务于施工”的原则,最大限度保证道路通行能力和设施完好水平。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联审联批会议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警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及相关单位参加,对申请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施工项目进行联审联批,联审联批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工程项目。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保通方案预留或建设保通道路,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程,保通路建设标准不能低于城市道路的标准。保通路要充分考虑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必须设置道路标线、警示灯、警示牌等交通设施,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设置人车、机非隔离设施,保证人车、机非分离。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保通路建设工作的督导和验收,保通路未经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进场施工。利用保通路或现有道路进行保通的路段,市政设施维护、洒水降尘和环卫保洁等工作应参照市政道路统一标准,由施工单位委托辖区专业市政管理养护单位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通道路的正常使用。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设计和工程实施计划,确保正式道路和保通道路交通功能衔接正常。保通路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预算范围。市、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市交警支队须将保通路纳入正常执法监管范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超过核定工期未完工或经延期后仍未按期完工的,需补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并由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市、区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道路改扩建、维修工程超期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前程街、兴华南路(郑上路以南-国道310线)根本不是保通路
保通路是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需要设置的临时道路,保通路、占用挖掘的道路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通路的支撑保障对象是占用挖掘的道路。如果没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就不会产生保通路。也就是说,不存在孤立的保通路。
前程街、兴华南路(郑上路以南-国道310线)是近年来本市新建的城市道路,而不是为了支撑保障其他道路施工而设置的临时道路。因此荥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前程街、兴华南路(郑上路以南-国道310线)属于“保通路”,明显属于玩弄概念、敷衍塞责、欺上瞒下,意思是“保通路就可以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妄图以所谓“保通路”作为拒不履行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借口,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立即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立即为兴华南路(索河桥-国道310线)安装路灯。
(二)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对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必须对前程街、兴华南路(郑上路以南-索河桥)城市照明设施立即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缺失或需要维修养护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维修养护或督促有关单位维修养护。
(三)路灯亮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对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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