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郑州市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婚前房产婚后一方加名业务被告知由房管局解释相关政策,咨询房管局说,只要办理相关业务都需要签一个赠与合同,交纳万分之五印花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对夫妻约定共同财产作出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见,夫妻间财产归属实行约定优先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实行法定财产制。单纯的以1062条办理不符合不办理相关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民事约定优先的权益。
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共有,只要由相关约定或声明共有文件,其约定或声明共有时即拥有共有权,如果该约定或声明在办理加名业务之前,则是对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显名化处置,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转移赠与。
而贵单位机械教条的采用《赠与合同》不接受其他法律赋予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违反了这一规定,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作出调整,允许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共有形式办理加名程序。
另国家税务总结,河南税务局,12366等均已对相关婚前一方共有另一方加名业务协议约定共有等,不收取印花税达成统一口径,但因贵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强制要求签赠与而不能有效实施,请贵单位依法作出业务流程调整,使公民民事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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