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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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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发表于 2022-6-27 17:34:34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2-7-18 15:11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荥阳市公安局: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近年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采取双罚制度。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继续将受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通报给相关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文明办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应当查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是否建立法制审核制度?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是否建立“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清单”,将真正需要公开的案件信息予以公开,而不是将驾驶非机动车不戴头盔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列入公开范围?

  2021年4月12日高村乡穆寨村路口的渣土车闯红灯侧翻压扁小汽车、砸死驾驶员案件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为什么不通过政府网站、荥阳公安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呢?

  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并不登记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当事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呢?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将这些个人信息通报给相关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文明办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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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7-11 15:44:42 |只看该作者
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具有法制审核制度,从事法制审核人员具备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资质。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工作规范》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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