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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失效文件不得作为公安交警机构改革的依据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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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7-14 11:35:53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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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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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前的失效文件不得作为公安交警机构改革的依据
郑州市公安局:
    根据媒体报道,2022年4月,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更名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并新设立了十支队、十一支队、十二支队、十三支队,原下设的两个高速大队更名为高速交警一支队、二支队。原来各大队改名“支队”后,各个支队的管辖区域会不会有变化,目前仍然未知。
作为直辖市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仅有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等9个直属交通警察支队,作为地级市的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却突然扩充为15个直属交通警察支队,确实不符合常态。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认为:按照2012年7月1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更名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并设立局属各支队。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于2019年8月5日起施行,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2012年7月10日印发《郑州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准机关是郑州市人民政府,该文件截至2019年8月5日已经彻底失效。2019年8月5日起,郑州市一切机构编制工作必须由中共郑州市委或者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领域没有任何权力。
    郑州市公安局应当答复下列问题:
     一、2022年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调整方案是否报中共郑州市委或者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如果2022年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过中共郑州市委或者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郑州市公安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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