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到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到底有什么不利后果 郑州市公安局: 群众要求郑州市公安局应当全面加强对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其车辆管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成绩作废的应试人员应当到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法外措施。应试人员未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内备注“成绩作废”,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申请人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应当重新提交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责成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其车辆管理所对于所有行政许可措施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凡是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措施,应当立即主动纠正。拒不主动纠正错误的,郑州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公安局认为:退办业务办理依托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此平台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要求所研发维护的部级平台,郑州市机动车辆管理所仅有使用的权限,无法对此平台现行设定进行改进或变更。群众申请退办业务原因多种多样,反映人反映的“考试成绩作废”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还包括但不限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到期”“以后都不打算考了”“换个地方考试”等,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不能自动识别原因自动筛选注销的前提下,无论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还是驾驶人自身主观原因需要退办都只能靠工作人员逐笔向当事人核实。 郑州市公安局应当答复下列问题: 1、既然公安机关拒不纠正“成绩作废的应试人员应当到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法外措施,如果成绩作废的公民坚决拒绝到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对于公民到底有什么不利后果呢? 2、如果成绩作废的公民坚决拒绝到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底有什么不利后果呢?为什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与学员已经解除了培训关系,还要催促学员尽快到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