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荥阳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22年6月24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布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事项,存在下列严重问题: 一、缺乏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没有检索到“安全头盔”一词。 郑州市人民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外的区域。县(市)、上街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荥阳市可以参照《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执行,是否参照执行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无权自行决定适用《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荥阳市域内实施行政处罚,这种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机构擅自行使立法权限。 二、随意设定“抄告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的行政处罚种类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规定,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驾驶加装伞蓬等附属设施的电动车;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及学校师生等,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 在行政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擅自设定了所谓“抄告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抄告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实质属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这是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三、整改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撤销2022年6月24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布的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事项。 (二)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请示荥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适用《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对荥阳市域内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禁止将佩戴安全头盔行政处罚决定抄告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自然人的姓名,不得收集自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四)如果其他单位(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确实需要搜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学校师生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向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应当依法对其他单位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向其他单位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被处罚人的单独同意。 接收方(主管单位和市文明办)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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