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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仆对于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置若罔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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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15:2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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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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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公仆对于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置若罔闻

荥阳市监察委员会:

荥阳市成皋路南段(郑上路以南)投入使用多年,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若罔闻、毫不关心、麻木不仁、漠然置之、冷硬横推,拒不在道路交付使用的同时全面配置交通信号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智能监控设施,成皋路、郑上路口已经发生了多起交通肇事惨案,此处的交通事故风险达到极高等级。

荥阳市公安局回复称, 该路口距701路口仅一百多米,目前暂不适合安装信号灯。目前,交警大队已通知技术人员采取安装爆闪灯、警示灯,加强提醒、警示。

荥阳市公安局的答辩不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成皋路、郑上路口必须设置交通信号灯,具体情况如下:

一、距离严重违背事实

荥阳市公安局认为,成皋路、郑上路口距701路口仅一百多米,根据电子地图测距,两者距离为350多米。

二、同等情况得到同等对待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索河路与塔山路、河阴路、万山路、成皋路、兴华路口都设置有交通信号灯,间距均为300多米,成皋路、郑上路口距万山路口350多米,为什么就不能设置交通信号灯呢?难道因为索河路是荥阳市委市政府公仆们经常通行的道路,需要加强交通安全吗?郑上路是人民群众经常通行的道路,人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人民安全应当比人民公仆更加重要,最起码人民的待遇也不能低于人民公仆啊!因此成皋路、郑上路口必须设置交通信号灯。

三、校园周边道路交叉口应设施信号灯

成皋路、郑上路口距离龙门实验学校很近,该路口也是学生往返学校的必经之路,设置交通信号灯有利于中小学生的出行安全。

四、处置意见

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置措施:

(一)监察机关应当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问责调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书面提出问责建议。

(二)监察机关应当督促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带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立即赶赴现场勘察,立即在成皋路、郑上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设施。立即拆除该路口周边区域的道路中央隔离栏,不得随意将城市主干道改为单行道,不得以“设置道路中央隔离栏、迫使车辆绕行”的方式回避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问题。目前在郑上路中央设置的隔离栏,导致车流、人流被迫集中到成皋路郑上路口西边156米的加油站东南侧,此处没有任何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人民群众在这里转弯、过路更加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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