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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建筑物、附属物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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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 09:57: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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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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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4 10:44

                      该处建筑物、附属物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万山路、塔山路之间有一条东西方向的绿荫东路,道路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但是在道路东段南半幅居然存在一段几十米长的巨大障碍,几处红砖房屋占据了道路宽度的60%以上,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被迫突然变道,存在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据说是房屋所有人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自私自利、漫天要价,导致政府机关能向恶势力低头,被迫将绿荫东路改为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规定,荥阳市人民政府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荥阳市回复称,经调查,反映人所述的绿茵路东段障碍物为康寨村康西组群众宅基地,在康寨村拆迁改造时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相关拆迁手续。该房屋因年久失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无人居住,为避免附近群众再此发生意外,京城办事处于2021年在此处房屋外围修建围挡。针对反映人提出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一是协调康寨村或交警部门在此房屋东、两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行人注意避让。二是在202281日前,约谈该处宅基所有人,对其讲明政策,协调相关拆迁事宜。

该处建筑物、附属物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政府公职人员对其无限期放任纵容,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度不负责任。人民政府不得继续纵容个别人恣意阻挠、对抗绿荫东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决定不得高于该区域其他群众的补偿标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荥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人民政府委派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约谈该处宅基所有人,该农户是否同意立即拆除建筑物、附属物?

2、如果该农户拒绝立即拆除建筑物、附属物,荥阳市人民政府是否计划于202283日之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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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8-4 10:44: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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