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必须公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荥阳市公安局: 群众询问:2021年4月12日高村乡穆寨村路口的渣土车闯红灯侧翻压扁小汽车、砸死驾驶员案件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为什么不通过政府网站、荥阳公安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呢? 荥阳市公安局答复: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该事故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 荥阳市公安局的答复貌似自圆其说,实际上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理解过于狭隘的体现。 一、行政机关不得拘泥于某个条文而忽略了立法宗旨 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必须正确理解“应当”与“可以”的含义 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可以”的含义是“民事权利主体既可以这样做,也可以拒绝这样做”。但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对于行政机关规定“可以”含义是“行政主体有权这样做”,并不是“行政机关既可以这样做,也可以拒绝这样做”。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此处“可以”是指公安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不得错误解释为“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向社会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本条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处理意见 鉴于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法治业务能力极其薄弱,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应当组织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全体人员(人民警察、事业编制警务辅助人员、编外警务辅助人员)集中学习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基本知识,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千万不能“既不懂法却天天执法”。 (二)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即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或者明确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人员,主要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政策规划研究、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应当于每月五日之前通过荥阳市公安局网站、荥阳交警微信公众号、荥阳广播电视台、荥阳发布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上个月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应当随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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