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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山水城物业要求业主缴纳收房前物业费(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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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9-23 12:1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贾峪镇

处理时间

2022-10-18 17:11

本人2021年4月全款购买荥阳市贾峪镇恒大山水城一期1号楼101房产,并已网签,合同约定10月31日交房,至今未收到交房通知,售楼部停业,开发商失联,前去物业咨询告知因为是现房,可以现状收房但需补交21年11月至今的物业费才给办理交房手续,本人当场表示异议,并要求工作人员向物业公司反应此问题,等待两月未有结果,至今无人出面解决此事,拨打物业总部投诉电话也无人回复,后拨打市长热线反应,物业反馈依然是按合同约定,必须补交物业费,对此本人提出异议1、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书面通知交房,并提供相关资料,至今未收到书面通知,已及电话通知交房,2、房屋至今未达到交付条件,房屋受损严重地下室泡水,门窗损坏,堆放有大量杂物3、物业公司以合同上约定交房之日起,视为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缴纳物业费理由不成立,此约定的前提是因买受人未及时收房,如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责任。物业公司明确表示不补交物业费不能办理装修手续,你就不能进场施工,你要有问题你去找开发商,物业公司作为服务行业凭什么如此蛮横无理,态度强硬,以交房为理由要挟业主缴纳物业费,希望相关部门帮助协调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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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10-14 09:39:57 |只看该作者
亲爱的网友您好,根据您反应的问题,经过咨询,根据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交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公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交房日期之日起,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约定,接到建设单位交房通知后,如约办理收房手续,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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