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60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政府网站公开的各项信息存在很多错误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9 04:53: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上街区

等待时间

3547小时:38分钟

               政府网站公开的各项信息存在很多错误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虽然从我国的政治体制来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接受中共党组织的领导,但是行政机关依然有权对党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既然中共上街区委及其常委会通过上街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党务信息,应当接受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监督。

    通过查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各项信息,可以发现存在很多错误,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公文形式向中共郑州市上街区委办公室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函》,建议中国共产党上街区所有党组织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不得使用“上街区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的不规范表述,应当修正为“中共上街区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互联网检索发现,(扩大)会议主要是地方党组织的信息表述,中共中央并未使用(扩大)会议的表述,这是不规范的表述。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该党内法规并没有使用“召开(扩大)会议”的表述。

   不宜径直使用“区委书记李金勇”的表述,应当修正为“中共上街区委书记李金勇”。

    二、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提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四、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上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峡窝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五、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含各街道办事处、峡窝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关企业组织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具有和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由上街区人民政府或上街区司法局梳理之后向社会主动公开,截至目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仅公开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29个)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包括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上街区地震局、上街区气象局、上街区社会保险中心、上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街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大队(原上街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等。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实际,区政府对全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确认。现将确认后的上街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及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级行政执法主体(29个)

1.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上街区教育局

3.上街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4.上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5.上街区公安局

6.上街区民政局

7.上街区司法局

8.上街区财政局

9.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街区交通运输局)

12.上街区城市管理局(上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13.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14.上街区商务局

15.上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6.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7.上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上街区应急管理局

19.上街区审计局

20.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上街区统计局

22.上街区医疗保障局

23.上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4.上街区新闻出版局

25.上街区档案局

26.上街区委机要保密局

27.上街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8.上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9.上街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个)

1.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

2.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

3.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

4.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

5.上街区矿山街道办事处

6.上街区济源路街道办事处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上政通〔2019〕7号)作废。

特此通告。

2022年6月15日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6 02:50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