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1日18时21分,本人赵鹏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靠左沿郑州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市黄河路与沙口路交叉口西50米,右后方同向靠右行驶的杨淋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突然向左猛拐车前方轻微接触到我的右侧衣服,我向西行驶20米左右,听到后方杨淋然电动自行车摔倒,随即拨打110报警。在郑州交警一大队事故科处理,处理期间不按照发生的事实情况处理,在11月17日通知领取了10月14日开出的认定书,随后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现认定书与事实完全不符,且多次强调认定我为全责,协调赔偿1500元,而事实是非机动车同在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非机动车道宽3米,右后方电动自行车向左猛拐,左前方电动车向左躲避,车辆没有接触,身体没有接触,仅仅衣服接触,前行20米左右听到后车摔倒声音停车回去查看情况,在交警一大队事故科多次强调我是全责,多次不认可,最终在今天上午11月17日拿到了10月14日开出来的认定书,认定书上对现场实际情况完全不符,而且变成了55划分责任。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方变成了违反了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逆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而我变成了违反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白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遊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对方在右后方突然向左猛拐,撞向我,因为我躲开了,没有受伤,没有摔倒,就成了我的责任,就要我进行赔付!请求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求助主持正义!nnn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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